:::
107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特教組 ╱ 公告日期:2017-11-20 ╱ 瀏覽人次:325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106年11月17日障字第
1060000042號函辦理。
二、107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公告,說明如下:
(一)簡章發售:106年11月28日起。
(二)網路報名:106年12月13日上午9:00起至106年12月20日晚間11:59止。
(三)學科考試日期:107年3月23日至107年3月25日。
(四)術科考試日期:107年3月26日。
(五)網路選填志願日期:107年5月3日上午9:00起至107年5月9日下午5:00止。
(六)網址:https://enable.ncu.edu.tw。
三、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
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
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
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
究所)」,並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
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四、本甄試報考資格自106學年度起:
(一)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
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高中職教育階段
」或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
以上)」,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學習障礙考生」,僅得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
五、高中職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需切
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閱簡章)。
六、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之考生: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定證明者,應持簡章附錄
「腦性麻痺生應考功能鑑定表」經有關醫療單位辦理檢查後出具;或得持報考大
學入學考試中心107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07學年度身心
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正本或持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
年內診斷證明書正本替代,惟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障礙,
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註: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可至衛福部之新制身
心障礙鑑定專區(https://dep.mohw.gov.tw);或至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
甄試委員會公告網頁連結查詢)。
七、考生如有申請特殊需求(如試場需求、試題需求、答案卷需求、試場提供服務或
輔具、自備輔具等),請提供足資證明需求之文件(如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
支持計畫)、輔導紀錄或一年內之診斷證明書正本等),以作為審查考生應考服務
事項之重要參考。考生申請之特殊需求於審查通過後,將載明於准考證上。
最後修改時間:2017-11-20 PM 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