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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註冊組 ╱ 公告日期:2015-02-16 ╱ 瀏覽人次:554 壹、申請對象:設籍高雄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貳、申請日期: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参、詳細申請辦法請至高雄市政府→各式表單→高中職教育科→學生講輔助→103(2)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下載。
附加檔案:
最後修改時間:2015-02-16 PM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