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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台中市政府政令宣導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人事室 ╱ 公告日期:2020-09-30 ╱ 瀏覽人次:145主旨: | 重申酒後不開車及上班或午休時間禁止飲酒及酒後滋事,避免影響上班效能,以端正紀律。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示略以,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利用專業研討活動等各式集會時機重申酒駕處理原則,廣為宣導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
最後修改時間:2020-09-30 AM 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