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9學年度商借教師資訊
教育部109學年度商借教師2名辦理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專業發展等業務,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63456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業務,教育部預於109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2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間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商借,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
(四) |
辦理業務:辦理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專業發展等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有興趣之教師請於109年5月15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pchents@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237,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簡歷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