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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案說明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特教組 ╱ 公告日期:2019-07-04 ╱ 瀏覽人次:221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94589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
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
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校於108年7月11日
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
,以資周延。
三、請各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是項資訊,並請其依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
明,以保障其權益。
最後修改時間:2019-07-04 AM 10:53